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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外文公示语规范使用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首次设置或者变更设置外文公示语三个工作日前,将外文公示语及对应中文具体内容、设置位置等信息,通过外文公示语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向所在区外文公示语主管部门备案。因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设置外文公示语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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